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大学生征兵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为军队现代化建设输送优质兵员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发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热情,强化使命担当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军入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人民武装部、党委宣传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团委、就业指导中心、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征兵工作站站长,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领导学校征兵工作,定期召集征兵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征兵工作站具体负责制定征兵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及征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所)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征兵工作组,并明确1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本学院(所)征兵工作。
第三章 入伍前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征兵命令和各学院(所)在校适龄学生人数下达征兵指标。征兵条件和入伍程序按照当年征兵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校园地应征入伍学生,如需在寒(暑)假期间返校参加体检、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学校集中统一安排住宿,对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交通补助。
第九条 入伍学生须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人民武装部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手续,同时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退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上半年入伍毕业生,如已达到毕业所规定学分,学院(所)可采取提前组织答辩等措施确保学生当年正常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发放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上半年入伍学生的素质能力测评成绩由入伍前一学期和复学后一学期组成;下半年入伍学生的素质能力测评成绩按上一学年计算,由所在学院(所)负责完成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单设“国防奖学金”,对在我校就读期间入伍学生(指义务兵),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退役后管理
第十三条入伍学生学籍(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退役学生复(入)学,须持“退伍证”原件至学校人民武装部报到登记,再至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复(入)学手续,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所)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退役学生复(入)学后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相关事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退役学生复(入)学后提出转专业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退役学生复(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退役大学生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鼓励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报考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在旅、团级以上部队嘉奖为“四有”优秀士兵或在部队获得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退役大学生,符合学校推免生遴选基本条件者,可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其他退役大学生,在学校开展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时,应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服役满2年,在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生,应在离开部队30日内持相关证明返校办理复(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复(入)学:
(一)因拒服兵役、违法违纪、思想政治等原因受到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者;
(二)退役学生保留学籍(入学资格)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入)学手续者;
(三)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者。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选聘专职辅导员时,将大学生入伍经历作为选聘报名资格之一。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百名校园之星”评选项目中增设“国防之星”专项,由优秀退役学生参评。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优秀退役学生。
第二十五条征兵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党建工作考核。征兵工作纳入学院(所)学生工作考评。
第二十六条学校单列征兵工作专项经费,同时将省财政给予的补助列入征兵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所)要加强联动,创新退役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模式,激发退役学生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