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16〕7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提高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是对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状态进行主动排查和发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应对和化解危机,有效控制、避免或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的领导下,设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全面规划和指导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学院(系、所)做好个案辅导、咨询、转介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所)设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所)领导、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落实本单位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防机制
第五条 学校通过心理普查、动态排查和“个人、宿舍、班级、学院(系、所)、学校”五级防控体系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预防机制。
第六条 心理普查。学校每年由心理中心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查出心理危机学生,建立心理普查档案,与学院(系、所)共同做好帮扶工作。
第七条 动态排查。各学院(系、所)结合重点时期和重点人群不定期开展心理危机排查,建立心理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心理危机学生制定相应帮扶或干预方案。
第八条 通过五级防控体系,对心理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建立心理危机档案。
(一)个人防控。学生个人是心理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当个人遇到心理困扰无法应对时,应及时向他人、学院(系、所)或心理中心进行求助。
(二)宿舍防控。学生宿舍成员发现宿舍同学遇到心理困扰无法应对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系、所)或心理中心报告。
(三)班级防控。学生导师、班主任、心理委员、班团干部或其他同学发现班级同学遇到心理困扰无法应对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系、所)或心理中心报告。
(四)学院防控。学院(系、所)收到学生求助或学生有异常情况的报告时,应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或向心理中心报告。
(五)学校防控。心理中心收到学生求助或学生异常情况报告时,要及时进行危机评估及心理辅导,并指导学院(系、所)制定相应帮扶措施或干预方案。
第四章 预警对象与帮扶措施
第九条 当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为心理危机预警对象。
(一)考试多门次不及格,经常逃课、旷考,不能正常毕业等学业压力者;
(二)学校生活适应困难,人际关系不良、受恋爱等情绪困扰者;
(三)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或拒绝)社会交往,对现实冷漠不满、思维偏激、行为冲动等表现者;
(四)家庭关系或成长环境严重不良;
(五)经济或就业压力过大者;
(六)患有严重身体疾病或患病需长期治疗,感觉身心痛苦者;
(七)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
(八)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突发重大意外事件刺激者;
(九)曾确诊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者,以及目前正在服用精神类药物进行治疗者;
(十)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者。
第十条 预警对象的帮扶措施。
(一)通过普查、排查和五级防控体系网发现心理危机预警对象时,应及时向学院(系、所)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组或心理中心报告。
(二)学院(系、所)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并对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对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在向心理中心报告并经心理中心评估或医院诊疗后,针对不同个案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不需要接受咨询者,学院(系、所)要关注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情况,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帮助学生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四)对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但需要接受咨询者,学院(系、所)在开展帮扶工作的同时,督促学生及时到心理中心进行咨询,并安排班团干部、心理委员或者宿舍其他成员等对学生进行关注,了解学生心理与行为状况并及时向学院汇报情况。
(五)对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但曾因心理疾病就医者,学院(系、所)在开展帮扶工作的同时,督促学生定期到心理中心进行咨询,并安排班团干部、心理委员或者宿舍其他成员等对学生进行密切关注,了解学生心理与行为状况并及时向学院汇报情况,同时要定期与家长联系,保持信息互通,共同做好帮扶工作。
(六)对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帮扶效果不明显或有加重倾向时,学院(系、所)应及时报心理中心进行评估和开展后期相关工作。
第五章 干预对象与帮扶措施
第十一条 当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一)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等,流露出强烈的绝望感和明显的自杀念头,或正在制定自杀计划者;
(二)有选择自杀方法、自杀地点或准备刀具、药品、木炭等行为企图实施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
(三)有自残或透露出伤人意图、实施计划者;
(四)出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疾病的临床表现者;
(五)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诉说告别话语等莫名反常行为者;
(六)出现可能会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言行者;
(七)预警对象经帮扶后心理困扰没有得到缓解或加重者;
(八)其他情绪或行为突然明显异常者。
第十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帮扶措施。
(一)通过普查、排查和五级防控体系发现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时,应立即向学院(系、所)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组汇报,并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中心报告。对有自伤或伤人等特殊危机情况的,第一发现人要采取必要手段阻止危机发生,学院(系、所)和心理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二)经心理中心评估或医院诊疗后,学院(系、所)应将情况告知家长并要求到学校协商处理,在家长到校之前,应派专人对心理危机干预对象进行 24 小时监护。
(三)对危机程度较高或经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者,学院(系、所)须通知学生家长立即到校,由家长带学生就医或回家治疗,或办理休学手续。若当前情况严重危及当事人或他人生命安全,可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学院(系、所)派专人陪同送医就诊,短时间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者,也可直接送学生就诊并做好期间24小时特别监护。
(四) 对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系、所)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要求家长在学校陪伴监护,否则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要安排班团干部、心理委员或宿舍其他成员等对其进行重点关注,了解学生心理与行为状况并及时向学院汇报情况。
(五)对存在安全风险但学生或家长拒不配合者,学院(系、所)应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对休学在家治疗的学生,学院(系、所)应加强关怀和联系,了解其就医及康复情况。
(六)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同时必须向学校出具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学院(系、所)要加强复学学生的关注与帮扶,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了解学生健康状况,督促其按时复查及遵医嘱做好后续治疗,心理中心应做好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发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后,各相关部门必须在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下采取相应措施。学院(系、所)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书面报告,心理中心要及时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师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
第六章 职责与保密
第十四条 学院(系、所)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通话和谈话记录、书信、邮件、照片等资料的收集。
第十五条 学校参与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统一行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要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的人员,对所涉及的预警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方案》(校学发【2010】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