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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7〕7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重点任务相结合,学生评价与组织考察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作为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统筹安排与结果审定。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具体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

各学院(所)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组,由学院(所)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党委学工部根据工作安排,在夏季学期或秋季学期初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各学院(所)自行组织,考核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学院(所)考核、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考核、学生评议考核、附加分考核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学院(所)考核占25分、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考核占25分、学生评议考核占50分、附加分考核占10分。四个部分得分之和为被考核人最终得分。

第八条  学院(所)考核(25分)

由各学院(所)辅导员考核工作组负责,根据辅导员工作实际表现和工作绩效开展考核工作,确定考核档次并报党委学工部。该项考核辅导员得分应有一定差距,其中A档计25分,B档计22-23分,C档计20-21分,D档计0分。A档及B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学年实际参加考核辅导员人数的80%。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学院(所),每学年可推荐A档不超过1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在5人以上的学院(所),每学年可推荐A档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考核(25分)

党委学工部负责考核本科生辅导员,党委研工部负责考核研究生辅导员。本科生辅导员根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研究生辅导员参照《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生评议考核(50分)

学生评议考核环节,由辅导员分管的学生采用网络问卷评议方式进行,按具体计分办法计算得分。

第十一条  附加分考核(10分)

(一)加分项

1.考核期内获批(主持)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密切相关的校级党建研究、思政研究或精品项目、辅导员工作室、教改项目等每项加1分,主持省级项目每项加2分,主持教育部或其他国家部委项目每项加3分;参与以上项目(除主持人外,一线专职辅导员中排名前三),校级项目每项加0.1分、省级项目每项加0.2分、教育部或其他国家部委项目每项加0.3分(同一项目只加分1次)。

2.学生党团班组织获省级荣誉或表彰的,主要负责指导的辅导员加1分,获教育部或共青团中央荣誉或表彰的,主要负责指导的辅导员加2分。

3.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参加学院(所)组织初赛的加0.5分,参加学校组织复赛的加0.5分,获得校级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或单项奖,每项加0.5分,该项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参加省赛的加1分,获得省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国赛的加3分,获得国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一个考核期内,同时参加校赛、省赛、国赛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4.辅导员获得省级优秀辅导员加2分,省级十佳辅导员加5分,省级优秀工作案例加1分,其他省级荣誉表彰酌情加1-3分;获得教育部及以上荣誉表彰的,酌情加5-10分,具体加分以党委学工部认定为准,不累积重复加分;获得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加5分,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或最美高校辅导员加10分。

5.担任辅导员协会负责人,根据工作业绩酌情加0-1分;积极承担辅导员协会任务的,根据工作业绩酌情加0.2-0.5分;入选学校辅导员骨干培养计划,担任团队负责人或积极承担团队工作任务的,根据工作业绩酌情加0-1分。

6.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业绩加0-1分,所负责党支部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表彰的,每项加0.5分,该项总分不超过1.5分。

7.辅导员在其他方面表现优异,为学校赢得荣誉或良好社会声誉,或在学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中志愿承担工作任务的,或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的,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党委学工部或党委研工部提交事迹材料,经学工部门联合认定后,酌情加0.5-3分。

(二)扣分项

1.负责管理的学生中有静坐、上访、罢餐、罢课、喊楼等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每起事件酌情扣主管辅导员5-10分;

2.负责管理的学生出现意识形态方面违纪行为,被学校处理的,每人次扣1-5分;

3.负责管理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校园自杀事件的,扣1—5分;

4.负责管理的学生党员违纪,被学校查处的,每人次扣1分;

5.在学校的重要或大型活动中,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任务的,主要负责的辅导员扣1-3分;

6.有其他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考核程序、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优秀”比例不超过该学年实际参加考核辅导员人数的20%,考核结果分类排名。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考核学年内因病因事离岗30天以上的辅导员,该学年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考核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称职: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被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学院(所)考核部分辅导员得分为D档,或学生评议考核分数低于该部分评议总分60%的;

(五)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连续三年考核结果排名均位于后10%的。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授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纳入学校辅导员骨干“领航”培养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同时,由党委学工部从学年考核结果“优秀”辅导员中提名校级优秀辅导员建议人选,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审定。

第十七条  辅导员学年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工作补贴发放挂钩,考核“优秀”辅导员在应发补贴基础上上浮50%发放,考核“称职”辅导员按应发补贴足额发放,考核“基本称职”辅导员在应发补贴基础上扣减40%发放,考核“不称职”辅导员不发放。

第十八条  对于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辅导员,由党委学工部或党委研工部牵头,会同其所在学院(所)党委(党总支)进行诫勉谈话,并制定工作帮扶方案,帮助其逐步提高工作能力水平、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对于考核结果排名后10%的辅导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当年校、院两级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人选和学工系统内部流动或提拔使用推荐人选,职称晋升评审时申报资格年限延后1年。

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应对考核结果予以调查确认,建议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一条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各学年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留专职辅导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在职进修学习、校外岗位锻炼、校外借调等离岗3个月以上或因病假、产假等原因不适宜参加考核的,经学院(所)党委(党总支)出具相关证明,党委学工部审批同意后可不参加辅导员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由辅导员所在学院(所)党委(党总支)根据个人履职情况酌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