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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处分之日起到毕业离校不满6个月的,处分期限原则上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一)警告,不少于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不少于8个月;

(三)记过,不少于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没有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以上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或负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多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五)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但尚未离校,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恶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散布和传播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网络软件、计算机程序等恶意选课、刷课,或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阅读、浏览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网站网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网站网页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节 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和造成伤害及影响给予相应处分:

(一)打人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挑动、教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或结伙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冒领、隐匿、毁弃、私自拆封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递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或猥亵、性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威胁、侮辱、诽谤、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校属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反《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言行,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其他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侵犯、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偷窃:

1.对偷窃者,根据偷盗物品的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者,参照条款(一),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有意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或参与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设施或科研成果的,除赔偿损失外,对情节较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窨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影响交通、施工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侵犯、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节  妨碍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酗酒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实验室、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及社团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等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规组织学生社团,违规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的,对组织者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长时间占座且屡教不改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医保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卡、医保卡等证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或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欺骗、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贩卖、携带或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泄密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游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组织、策划、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不良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在国家和学校重大工作部署推进或防控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服从学校管理安排或散布、传播不实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有其它严重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私拉电(网)线、使用明火、违章安装或使用发热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吸烟、存放易燃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宿舍内向外扔酒瓶、热水瓶等杂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留宿他人,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出租校内学生宿舍或床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逆向行驶等违反交规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驶摩托车、无牌照电动车,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禁止校园内饲养遛放宠物管理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区域饲养、遛放宠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阻挠工作人员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禁止校园内饲养遛放宠物管理办法》执行相应公务,或散播不实舆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守则或管理要求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明知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或未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执意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进入实验室未穿实验服或未进行必要安全防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实验室内吸烟、做饭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实验室嬉戏打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实验室住宿或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规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督导员、指导教师、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督导,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用电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或从事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违纪处理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各类评奖评优、考核评价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明知他人违法违纪,仍然隐瞒包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其他妨碍学校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的,视为旷课(旷课1天按8学时计,一周按5天计)。视其旷课时数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8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生不按照监考指令就坐的;

2.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以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方式侵害考场工作人员的;

3.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试过程中交换或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以央求、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加分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视为代考)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恶意侵占、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组织**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和解除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自述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书证、物证、证词、证言等);

(三)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四)违纪者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

(五)学生处分登记表;

(六)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七)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违纪行为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情况进行查证,在10日内,将违纪者本人自述材料、证明材料、学生处分登记表等材料报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本科生日常行为违纪事实,由学生处牵头,相关学院(系)配合调查;

2.研究生日常行为违纪事实,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牵头,相关学院(系、所)配合调查;

3.涉及本科生旷课、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等违纪事实,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学院(系)配合调查;

4.涉及研究生旷课、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等违纪事实,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牵头,相关学院(系、所)配合调查;

5.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等违纪事实,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执行。

(二)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根据违纪事实,违纪者本人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违纪者所在单位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出处分等级建议,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系、所)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或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30日后视同送达。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处分期满,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系、所)进行考察;

(二)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可提前解除;

(三)处分期满当月,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提出申请后1周内,由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处分期满1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视为放弃解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前款违纪不得按期解除或不予解除。

(五)毕业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后至离校前受到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学生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相关材料等,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按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违纪问题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违纪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违纪行为适用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违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发〔2017〕28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商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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